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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新房装修未入住直击叶县楼未建开发商竟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0日    点击:[3]人次

众所周知,不管谁建的房子,要想完成竣工验收,必须得先有房子且完成建设符合规划,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可是发生在叶县的这件事却违背常理,由平顶山市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陈跃军)开发的位于叶县九龙路东段的金色丽园楼盘却出现了"房未建/在建,竟竣工验收"的奇葩现象,让我们一起来探寻这桩奇葩事件的真相,下图为开发商获得的竣工验收报告:

来源:开发商提供给房产局

那么,为什么说这是一张奇葩的验收报告呢?这是因为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均与事实不符:

一是:从形式上来看,该验收报告与正常验收报告的形式不符。正常的竣工验收报告是一张表格,需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在工程实际完工后进行组织验收、签字盖章确认,并将该工程涉及的相关资料验收报告一起提请叶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质量监督站核查后符合条件的,才签章确认(当然涉及消防工程的,还需要提请公安局消防队进行验收),之后质监站将相关资料资料归档,为开发商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很明显此验收报告形式上显然不是正常的竣工验收报告,严重不符。

二是:从内容上看,建筑面积与事实不符,已竣工的描述与实际未竣工的事实不符。该报告中“金色丽园商住小区...商业部分3988平方米现已竣工”。开发商浩云公司自认为金色丽园商业部分3988平方根本不存在,因为直到现在,金色丽园商业部分也仅有2713.29平方米的建筑物,开发商也没有建设水电设施及任何消防设施,且建筑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另外1275平方米更是空穴来风!

这份奇葩的验收报告出具日期显示为2013年12月5日,而2014年1月开发商平顶山市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的评估公司,对该商业部分进行现场勘查时的照片可以印证2014年1月20日金色丽园商业部分也仅为刚开始建设的在建工程(仅有框架),又怎么可能在2013年竣工?

2014年1月11日评估公司拍摄现场照片

事实上,叶县金色丽园现有的南侧四层商业楼(建筑面积约2713.29平方米)也至今没有建设完成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工作人员称,这样的房子至今都不具备验收条件,更不可能验收合格。具体见下图:

金色丽园南侧门面楼现状

我们可以看出:一是,现有的金色丽园九龙路北侧四层门商业楼至今也未建设完成;二是,开发商所谓的3988平房中1275平方米根本就没有建筑物,还只是一片空地。因此,金色丽园2号商业楼也不可能在7年前就竣工、验收合格...

2020年底,开发商见房价上涨,便以完善工程为名义,想再捞上一笔钱财,在没有对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仗着上面有人,便无视国法随意占用消防通道,在上图空地位置进行违法建设。被相关执法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查封。

金色丽园东侧违法建设被查封现场

金色丽园住户说:目前住宅楼尚有很多工程未建好、水电都是临时的(除了变压器是开发商回来后新装的,其它供水供电设备都是开发商隐匿期间业主无奈自救建设的)、燃气、暖气也不建设,也没有与住宅楼相匹配的消防管道设施,开发商回来说完善工程,可马上又过了一年,这些最基础的设施都没建设,甚至连个时间进度都没有!开发商应该把钱先用到这儿,这房子签合同的时候承诺最迟2016年就要办房产证的,可是从2014年开发商就卷着贷款消失了6年,现在回来该干的事不干,净搞些歪门邪道,也不知道啥时候能安安全全、安安心心生活在这里,现在住得提心吊胆的!

经过进一步深入了解得知,2019年3月5日叶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曾向法院出具证明称:“未曾出具过关于由平顶山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色丽园商住小区项目在2013年12月5日该商业部分竣工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

综上可以认定:关于这份奇葩的验收报告无论是形式和内容均与事实严重不符,应为伪造的虚假验收报告!!

那么,平顶山市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制作这样一份明显虚假、伪造的竣工验收报告目的又是什么呢?

经了解,开发商(平顶山市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所以在房屋竣工前不惜以身试法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其目的是为了提前拿到房产证(大证),进而将在建工程按照竣工工程(有房产证)进行抵押,骗取高额贷款...【详情待续】

京云普法:不管是谁参与制作的这张虚假、伪造验收报告,均已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涉嫌构成犯罪。

(1)若该叶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则属于滥用职权,涉嫌构成渎职罪;

若工作人员有收受开发商贿赂的情形,则同时涉嫌构成贪污罪。

(2)若开发商单独制作,则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3)若是机关工作人员和开发商共同参与伪造则涉嫌构成共同犯罪。

(4)若使用该伪造的验收报告构成其它犯罪的,则同时涉嫌构成其它犯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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