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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因装修引争议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6日    点击:[13]人次

租房因装修引争议

据济宁装修网了解,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两种情况出租人要承担房屋装修或增设的费用,一种是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情形,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二种情形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按公平原则,给予承租人装修物和增设物可利用价值经济补偿。

顾先生:有三个问题她不愿意转让 一个当时有转让费的事,第二个它当时为了开这个门面作了一些广告,第三个去年十月份,在这搞了一次装修。

金女士的母亲告诉记者,金女士租用顾老先生的房子是用作经营的,合同到期后她曾对顾先生表明过想续签合同。

金女士的母亲:我原来给他说过了,我要继续在这租,已经给他说的很清楚了,但是顾先生他不想租,我就跟他商量,我说小顾我再干两年,他不愿意。

金女士的母亲说,去年十月她们请人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当时给小店投放广告的费用,还有房屋装修,加上其他的费用总共花了十多万元,如果顾先生不想再租赁给她们房子,要作出赔偿。

金女士的母亲:我刚开始来的时候,这个地方什么东西都没有,都是我自己装的,弄完了以后我这个损失,连外头那个玻璃门都是我弄的,你想想,他要突然来说收,他就想收回,那是不可能的。

顾先生:因为装修需要经过甲方同意,有个书面报告,她也没有书面报告给我,她就自行装修。

那么,对于租房的装修问题,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上又是怎样约定的呢?

顾先生:有一块就是有个特殊的约定,就是合同第四条,装饰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据了解,2009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了处理租赁房屋装修纠纷的具体原则,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的装修和增设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装修和增设投入损失的承担有约定的,按当事人的事先约定处理。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波:因为合同上已经明确约定了,就是合同期满以后 装修归出租人所有 现在承租人要求装修赔偿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另外对于广告费用,我们认为广告费用属于承租人在经营期间自己为了经营需要,所对外投放的广告,那么这个收益应当是由承租人自己来享受的,和出租人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她要求的广告费用也没有任何依据。

现在金女士不愿退租,那么作为当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顾老先生的儿子,顾先生有权收回房子吗?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波:出租人现在如果想收回出租的房屋,首先要看他的租赁期限是否已经到期 如果已经到期的话,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如果出租人已经过世,那么出租人他的继承人 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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