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即将实施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6日 点击:[11]人次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即将实施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即将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对业主权利和义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委会履行的职责、前期物业如何管理,业主委托如何管理、自行如何管理、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作了全新的规定。对比《条例》的内容,目前我市物业管理方面的现状与新规之间存有不小的距离。
物管费缴交率低
现状:物管费难收是我市小区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所有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因业主拒付物管费,物管企业起诉业主违约的案件约占80%以上。据了解,我市大多数小区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业主拒交物管费的问题,小区物管费的缴交率普遍在70%到90%之间。物管费难收导致物管公司亏损甚至无法经营,物管企业只好退出。在水一方小区就是典型例子。
新规:按照《条例》规定: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计算。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对未按约定交纳物管费的业主,经业委会督促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请求支付。
《条例》还明确,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
代收费时违规收取手续费
现状:很多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都为业主提供了代收水、电、煤气等费用的服务,绝大多数小区并没有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个别小区还存在违规收取手续费的情况。
新规:《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住改商”屡禁不止
现状:在我市不少小区,尤其是中心区住宅小区,“住改商”情况相当普遍。像时代广场、龙港大厦、富水花园、景天城等楼盘内,商店、餐饮、公司、会馆、美容院、酒吧等比比皆是。由于“住改商”后人流增加,往往等电梯都要花不少时间,不仅嘈杂不堪,也带来安全隐患,让很多住户叫苦不迭。
新规:《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因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业委会依法办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无处停车导致纠纷不断
现状:我市很多小区由于修建时配置的小区车位有限,在业主的车辆不断增加后,无法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往往一些晚归的车主停不了车,就将气撒到物业服务工作人员的身上,由此导致不少纠纷。
个别小区在前期业主入住率较低时,将车位长时间出租给非业主使用,待入住业主增多后,又无法为业主提供车位,也引发一些矛盾。
新规:《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出租给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除超过规划配置比例且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修建的车位、车库外,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现有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野蛮装修引发纠纷
现状:很多业主认为,自己买的房子想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于是,不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破坏外立面、乱打承重墙、封阳台等在不少小区都时有发生,业主对服务企业的制止不予理睬,引发的纠纷在物业服务纠纷中所占的比例不小。
新规:《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时,禁止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禁止擅自拆改、移动或者覆盖供气、供暖管道和设施;禁止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变外墙面颜色或者在外墙立面开设门窗等。
质量保修推诿扯皮
现状:在房屋保修期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往往找物业服务企业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只好找到房开企业,而房开企业又再找施工单位处理。在你找我,我找他的过程中,往往耗费不少时间,如果遇到推卸责任的情况,就更加遥遥无期。拖过保修期,业主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新规:《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交付备案时,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的比例,一次性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内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委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维修资金多代收
现状:按我市现行规定,房屋维修资金可以由房开企业代收,也可以业主自己交纳,但目前绝大多数都由房开企业代收。不少房开企业在业主购房时就要求交纳,而房开公司收到业主交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后并不及时存入指定的专户内,甚至有的公司将维修资金挪用。
新规:《条例》明确,维修资金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自建设单位办结交付备案手续之日起两年仍未出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
停车费收取标准混乱
现状:据了解,我市不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以维护小区管理秩序为由,自行或以业委会规定为由,向拥有私家车的业主收取小区车位费、道路维护费、进门费等。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所收取的上述费用都是自行制定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从而引发不少纠纷。
新规:《条例》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