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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1的世界杯非法逼迫人自杀萧县一10人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0日    点击:[0]人次

据萧县人民法院消息,6月5日上午,谢成、张权、肖朋、赵智超、贺成龙、屈杰、郑舜、叶俊、郭维新、陈政权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诈骗)一案在萧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查明,2017年六、七月份,被告人谢成邀约张权做网络贷款,谢成、张权各出资五万元成立湖南蓉蓉金融工作室,谢成负责租房、购买设备、招人、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决定放款;张权提供其银行卡、手机账户用于放款、收款、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决定放款;谢成安排被告人肖朋为该公司财务人员,负责放款、收款、统计业务员的工作;被告人赵智超为该工作室催收人员;谢成介绍被告人贺成龙为该工作室审核人员,负责审核客户资料;谢成招收被告人叶俊为工作室的业务员,张权邀约了被告人屈杰为该工作室的业务员,被告人郑舜、郭维新、陈政权为该工作室业务员,业务员负责联系借款人、将借款人推荐到审核人员。

湖南蓉蓉金融工作室长期在微信及支付宝上向在校大学生放款,将每周百分之三十左右的费用先行从放款中扣除,并要求借款人签订高额借款合同,收取高额中介费、服务费、逾期费、高额利息等费用,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欠款时,要求借款人以每周百分之三十左右的金额将借款续期,或向借款人推荐其他放款人,要求借款人向其他放款人借款来还款,致使借款人债务不断增高;或以对借款人进行电话、短信轰炸、发送侮辱性短信等方式威胁借款人,使借款人产生畏惧心理,不得不偿还借款及高额逾期费、手续费、续期费等费用。

该工作室组织分工明确,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谢成、张权对该犯罪集团的成立、发展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肖朋、赵智超、贺成龙、屈杰、郑舜、叶俊、郭维新、陈政权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从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该工作室共计骗取钱财60148元,另有7100元未得逞。

在此案中,一起因套路贷致受害人自杀的事件曾引起了大众广泛关注。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成、张权、肖朋、贺成龙、屈杰、郑舜、赵智超、郭维新、叶俊、陈政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谢成、张权犯罪数额为60148元,未遂7100元、被告人肖朋犯罪数额为58548元,未遂7100元、被告人贺成龙犯罪数额为57848元,未遂7100元、被告人屈杰犯罪数额为52798元,未遂5800元;被告人郑舜犯罪数额为44548元,未遂6000元;被告人赵智超犯罪数额35150元,未遂4600元,均属于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郭维新、叶俊犯罪数额为22148元,未遂4300元、被告人陈政权犯罪数额为15350元,未遂2900元,均属于犯罪数额较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成、张权、肖朋、赵智超、贺成龙、屈杰、郑舜、叶俊、郭维新、陈政权犯诈骗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谢成、张权系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肖朋、赵智超、贺成龙、屈杰、郑舜、叶俊、郭维新、陈政权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其中被告人叶俊、郭维新、陈政权作用较小,对其参与期间集团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关于被告人张权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权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权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谢成、肖朋、郑舜、郭维新、陈政权构成坦白的意见及被告人屈杰辩解其构成坦白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成、屈杰、肖朋、郑舜、郭维新、陈政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及被告人屈杰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智超的辩护人认为赵智超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已掌握蓉蓉金融工作室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赵智超等人实施抓捕,被告人赵智超归案后,供述的犯罪事实系侦查机关已掌握的罪行,被告人赵智超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该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赵智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权、肖朋、赵智超、贺成龙、屈杰、郑舜、叶俊、郭维新、陈政权系从犯的观点,经查,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参与犯罪的行为属分工不同,均是诈骗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均不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主要诈骗对象系在校大学生、武某自杀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均系从重处罚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还具有部分诈骗未遂的情节,均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成龙、叶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成的亲属主动代其退缴30100元至本院、被告人张权的亲属主动代其退缴30100元至本院,对二被告人均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成、张权、肖朋、赵智超、贺成龙、屈杰、郑舜、叶俊、郭维新、陈政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对十被告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肖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贺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屈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郑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赵智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叶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郭维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陈政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述十被告人违法所得六万零一百四十八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扣押的作案工具赵智超iphoneX黑色手机一部、谢成iphone7P黑色手机一部、郑舜iphone6P金色手机一部、iphoneX黑色手机一部、屈杰iphone7黑色手机一部、贺成龙华为mate10金色手机一部、肖朋iphone6前黑后银手机一部、viovx21黑色手机一部、陈政权红米白色手机一部、蓉蓉金融Hisense白色手机三部、电脑显示器一台、主机九台(均扣押在萧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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