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鸡装修”没有资质 出事得业主买单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6日 点击:[2]人次
“野鸡装修”没有资质 出事得业主买单
没有执照、没有资质、没有场所,不签合同,他们就是俗称的“野鸡装修”或“马路装修游击队”。
尽管售后服务得不到保证,但冲着比正规装饰公司低得多的报价,仍有许多市民会选择他们。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摔伤、砸伤、刀锯切伤、钉子刺伤、触电……搞装修常会出现各类事故,一旦工人发生意外,谁来承担责任呢?
近来,常州市判决了多起无资质装修工人受伤甚至死亡悲剧的案例,为之买单的是业主。
那么,请来野鸡装修,业主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又该如何规避?昨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对此作了深入剖析。
【案件回放】
“马路工”伤了眼睛,业主赔偿8.3万
“装修工出事和业主有什么关系呢?人又不是我找来的。”当接到武进法院赔偿8.3万余元的判决书时,林新还是一脸的疑惑和茫然。
事情还得从2年前说起。
2010年,林新在武进区湖塘镇买了套商品房,装修时从常州市一水暖店买了约近3万元的瓷砖、水管、水龙头等材料,并约定由店主王其联系人上门进行水电安装。
当年6月15日下午,接到王其通知的张翔来到林新家中,在用钢丝推绕疏通线管的过程中,左眼不慎被反弹的钢丝击伤,送医院后诊断为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前房积血、左眼创伤性视网膜剥离。去年3月16日,经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翔因左眼盲目4级以上构成八级残疾。
张翔出事后,林新说与己无关,不赔;王其称自己只是居间联系,也不担责。去年5月,张翔向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永兴求助。
赵律师了解到,张翔从事水电安装并未经过培训且无相应的资质证书,但是,林新和王其都从未查核,也未表示过异议。
“张 翔明知自己不具有资质却承接该项业务,自身固然有错。但林新作为业主,也不能逃避责任。”赵律师说,从事家庭装潢的人员与业主之间,一般认定为承揽合同关 系,不适用雇主责任。如果业主指示并无过失,对于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林新没有审核张翔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可见没有尽到必要 的注意义务,据此应当担责。
随后,张翔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支持了赵律师的看法,并于近日作出判决:林新赔偿张翔各项损失8.3万余元。
【业主心态】
贪图便宜,不清楚个中风险
至于为何对游击队情有独钟,原因有二:一是便宜。家住工人新村的王女士说,在邻居的介绍下,她找的就是游击队,对方报价比正规的装修公司便宜了20%左右, 虽然不签合同也没有售后保障,但她还是选择了。二是方便。“有些装潢公司低于1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做,原因是利润太低。”家住清凉新村的张先生说,他家是在 多年前装修的,墙面已泛黄,需要重新粉刷,装修公司不愿做,只能找游击队。
令记者吃惊的是,这些业主中,没有一个人知道找了游击队后,自己将面临的法律风险。“我和包工头说好了,装修期间的安全事故由包工头负责,和我本人没有任何关系。”家住兆丰苑的李先生是这样认为的。对出事后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一事,业主均愕然不解。
【问题症结】
出了事,有承诺也不作数
吴娜,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几天,她接手了一桩案子:去年年底,通过层层转包,市民林某找来2个工人将房间的隔墙拆除。敲墙过程中,2人被倒下的隔墙砸伤,其中一人抢救无效死亡。尽管这中间法律关系复杂,但业主的责任是跑不了的。目前,林某已赔偿了2人数十万元。
“这 些家装游击队的人员鱼龙混杂、水平参差不齐,有活聚在一起,完事各奔东西。其间,承揽、雇佣、承包、转包等情况不一而足。一旦出现人身安全事故诉诸法律, 往往会出现法律关系混乱,追责找不到人,聚散不定、居无定所、取证困难等。如果赔偿金额高昂,装修队或包工头溜之大吉,倒霉的就是业主了。”吴娜说,承揽 工程时,游击队肯定会承诺出了事不用业主负责,但按照相关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即使双方签字认可,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提醒】
这些错误不能犯
既然知道存在风险,业主就需要弄清楚风险的构成,更需要了解如何规避风险。
在家庭装修中,业主被称为定作人,从事家庭装潢的人员称为承揽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定作过失,是指定作加工的本身就存在过失。如按照规定,有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必须向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申请鉴定。可业主不走程序,就让承揽人拆除了墙壁或在横梁上打洞,如此一旦出事,害人害己。
指示过失,是指定作本身为正当,但定作人也就是业主在对承揽人完成定作事项的指示中具有过失。如本应该用高标号水泥的,业主为省钱就指示用低标号水泥代替施工。
选任过失,是指业主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如对承揽人是否具备相关装修资质和能力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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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