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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房装修图纸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0日    点击:[4]人次

2 建筑专业

2.1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否能布置成大空间?如果可以,疏散距离如何界定?

【解析】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9、5.5.17条,规范规定了厅、室之间以及厅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特殊楼层有厅室最大面积限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按照不超过9m控制,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25%。

2.12 《青岛市居民小区电动车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一)新建居民小区。本细则印发之日后办理土地供应的新建居民小区,固定停车位应100%具备安装充电设施的条件,即将电缆桥架、保护套管、电缆管廊、电缆配备至所有固定车位,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统一纳入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做到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本细则印发之日前已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供配电设施的居民小区参照执行。”根据此要求,设置预留充电设施的地下车库是否必须按1000m2划分防火分隔单元?安全出口等要求如何把握?

【解析】

根据《青岛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实施细则》(青发改运行【2021】184号文)第二、(一)条总体要求,对于新建居民小区地下车库的建筑设计会产生一定影响,为便于执行、统一设计尺度,应采取如下实施办法:

1 100%车位应具备安装充电设施的条件,即将电缆桥架、保护套管、电缆管廊、电缆配备至所有固定车位,满足直接装表接电的需要。

2 因所有车位均具备分散充电设施直接装表接电的可行性,在其他专项消防技术标准出台之前,汽车库尚应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6.1.5条的要求。

1)充电车位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楼层;

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面积不超过1000m2,防火单元不应跨防火分区设置;

3)各防火单元不需要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设置仍以防火分区为单位,每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不应设置在同一防火单元内;

4)各防火单元内任一点均应满足双向疏散,即每个防火单元的疏散门(相邻防火单元隔墙上的乙级防火门或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各防火单元可以通过在相邻防火单元隔墙上开设的疏散门通往所属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最不利点疏散距离不应超过60m(设自动灭火系统);

6)人员不应通过防火分隔水幕进行疏散;

3 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的要求,同时宜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4章节要求兼顾考虑后期充电设备安装后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操作、检修距离。

4 除上述要求外,地下车库的分类、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

2.13 工业建筑(厂房、仓库)是否需要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解析】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第1.0.2条文说明、《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第1.0.2条、《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第1.0.2条,工业建筑执行以上三个新规范。

2.14 住宅室内建筑做法如何才能算全装修?墙、顶、地材料有规定吗?

【解析】

1 依据《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第1.1.2条,装修一次到位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住宅。

2 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第2.0.3条:全装修,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3 依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第2.1.12条:全装修,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全部安装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状态;第3.0.5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实现全装修,内装系统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一体化设计建造。

小结:新建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新建装配式住宅均应满足全装修要求,即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建筑设计说明、建筑做法以及详图等均应落实精装修设计内容。

2.15 青岛市住宅楼底层能否改为产生油烟的餐饮饭店?

【解析】

依据《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2月1日实行):“第六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七条 在城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有专用烟道和具备可以安装油烟净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污染防治条件;无专用烟道的,经烟道附着建筑物墙体业主书面同意安装外置烟道,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市容管理等有关规定;(二)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m以下(含15m)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m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当大于15m且不得影响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等周边环境敏感目标;(三)油烟排放口位置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20m;经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处理,并征得相邻建筑物业主同意后,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居民住宅楼底层不能改为产生油烟的餐饮饭店。

2.16 车辆无法通达住宅单元地面入口,而通过地下车库通达住宅单元的地下入口,是否满足住宅单元至少有一个出入口通达机动车的要求?

【解析】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4.3.1条及规范《实施指南》解释,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方便急救、消防、运输等,该出入口不包括通过地下车库到达住宅地下单元入口的情况。 所以问题中的情形不满足要求。

2.17 青岛市住宅担架电梯轿厢尺寸执行什么要求?

【解析】

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青建发[2010]43号):“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应至少有一台电梯保证手把可拆卸的担架平放进出(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mmX2100mm)。”

青岛市担架电梯轿厢尺寸应满足以上要求。

2.18 设计中关于保温、防水等材料的选用,采用字母、数字等组成的特殊型号材料时要注意什么?

【解析】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2017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因此设计选用材料时,应避免使用指定生产商、供应商的特殊字符等。

2.19 公共卫生间设置在餐厅等的上层时,采取同层排水和多道防水层的防水措施,是否已经满足规范要求?

【解析】

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5.6.2条第2款规定,公共厕所(卫生间)不应布置在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第5.6.2条条文解释说明,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包括餐厅、厨房、配电间、消防控制室、机房。因此公共厕所(卫生间)不应布置在餐厅的直接上层。

2.20 室内装修时经常采用10mm钢化玻璃隔断,与其相连的无框玻璃门采用同样钢化厚度玻璃,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解析】

依据《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第7.2.1条规定:活动门玻璃选用“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因此,室内活动门采用10mm无框钢化玻璃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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