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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卖房装修新房租房后花大价钱装修才住了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0日    点击:[3]人次

“不结婚、不生娃、不买房”,社会的压力让不少年轻人开启了“摆烂”生活,日益上涨的房价更是让很多年轻人选择租房居住,为了能让自己安稳工作,长租三五年的也不在少数。

租来的房子当然有不合心意的地方,换个喜欢的窗帘、地毯,给墙纸改个颜色,甚至隔出新的空间、调整房间布局。改造完的出租房不仅自己看着顺眼,有了归属感,舒心的环境也会提高生活质量。

可房子毕竟只是租来的,那么,在改造房屋之前,是否要征求房东意见呢,装修若是花费数额过高,在退还房子时,房东是否要补偿租户一部分装修款?

下面这个案例应该会让您有些启发。

案件回顾王女士离开家乡,在大城市中找到了一份前景不错的工作,如果不出意外的话,未来几年,她都会在这个陌生的城市中奋斗。可王女士没有房产,对于寸土寸金的大城市来说,她手里的积蓄,还不够交首付的。王女士思来想去,决定去租房居住。

很快,王女士就找到了一处价格合适、交通便利的房子,房东是个利索的小老太太,她称自己年龄大了,不想一直找租客,如果王女士要租的话,至少要5年起步。

其实王女士也不乐意总是搬家,见房东的想法和自己不谋而合,于是,她和房东以每月3500元的价格谈妥,直接就签定了七年的合同。

合同签完后,王女士环视着90年代装修风格的房子,开始有些犯愁。房子是很好,可自己喜欢精致文艺风的装修,这“复古”的房子住进去着实有些别扭。

于是,王女士询问房东,自己可不可以对房子做一些修缮,房东刚刚有了一笔进账,大方的挥手表示,只要王女士不动房间布局,别的就按她的心意来。

王女士高兴极了,毕竟是未来要居住七年的房子,她当然要将其改造成自己喜欢的样子。转念一想,自己工作前景不错,七年后完全有能力将这套房子买下来。于是,王女士放弃修缮,准备将房子大改。

在联系了装修公司,确定好装修方案后,王女士就请人将房子中原有的装饰和家具全部拆除,堆放在杂物间,前前后后花费了7万余元,总算是让租来的房子大变样。

工作顺利、居住舒心,让王女士半年来一直沉浸在愉悦中,然而一通电话却让她的好心情戛然而止。半年来,房东老太太一直没有打扰过王女士,可就在刚才突然打电话说,自己要卖掉这套房子,剩下六年半的房租会退还给王女士,让王女士抓紧时间搬出去。

这通电话宛如当头一棒,让王女士愣在当场,且不说自己短时间内,去哪再找一套合心意的房子,就单说装修,本来王女士觉得,反正自己最后会买下这套房子,所以在装修时下了血本,足足花费七万多元,眼下房东要提前将房卖给别人,那自己的钱岂不是都打了水漂。

房东却表示,虽然自己当时说了让王女士装修,但可没说要承担装修的费用,如果王女士非常在意的话,大可以把装饰什么的拆除带走,把屋子恢复原样。

恢复原样就意味着,王女士要再付出一笔不小的费用,她当然不乐意,于是跟房东理论,自己可是签了长期合同的,房东突然违约怎么着也得赔偿自己,可小老太太却不慌不忙的拿出了租房合同。

当时合同签的比较急,王女士也没仔细看,原来,合同上只对租客违约设置了赔偿金,而房东违约的后果,竟没有任何文字说明,而装修的事情,是王女士在签完合同后,和房东口头商量的。

按房东的说法,花费了七万余元的王女士不,仅并没有任何补偿,还要另找房子居住,这下,王女士傻眼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的损失应该怎么找回来呢?

以案释法《民法典》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中有一个词叫“买卖不破租赁”,当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将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有效。

也就是说,本案中虽然房东将房子卖给了别人,但这一行为是在和王女士签订租房合同之后才发生的,因此,王女士的合同依旧生效,只不过从原本的房东变成新房东了,后续是否续租也应该和新房东谈,并非是原房东直接赶人。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房东因提前结束合同,导致王女士长期住房的计划夭折,造成了王女士的损失,属于违约一方,所以不管合同中有没有提及赔偿金,房东都要承担责任。王女士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至住满七年,也可以计算自己的钱财损失,让房东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依照本案,房东和王女士签订合同后,如果想要卖房,应该提前通知王女士,如果王女士也有购房意愿,并且在和另一方购买人出价相同的情况下,租住房屋的王女士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的王女士在装修前征得了房东同意,房东违约想要提前解除合同,所以除了可以拆除的装饰物外,剩下无法带走的装修物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房东进行赔偿。

提醒

所以在此提醒各位朋友,租房时一定要认真检查租房合同,将合同中的条款理清,避免房东突然转租或卖房,若是想获得高质量的生活而装修房子的朋友,也要提前和房东商量好装修款项的处理,避免退房时为此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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