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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方面消防法规《消防法律法规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5日    点击:[37]人次

装修方面消防法规《消防法律法规有哪些?》

消防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筑设火规范》

《城镇燃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物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想了解一下装修消防问题 可以跟你咨询一下么?

一、消防通道、疏散楼前室(缓冲间)应时刻保通,严禁在上置堆放柜台及装饰装修材料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修改消防通道、疏散楼梯及前室的用途必须报经南宁市消防支队审批。

二、商场装修过程中,原则上遵循装修避让消防设施的原则,消防设施严禁随意改动,具体规定如下:

1、消防通道、疏散楼梯上方悬挂的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楼梯的楼层指示应醒目可见,严禁任何柜台、吊顶、广告宣传品遮挡,不允许随意移动上述设施。

2、柜台装修高度(含灯箱)应不影响消防喷淋头的保护面积和感烟、感温探头的探测面积,严禁圈挡喷头、探头在柜台、灯箱之内,柜台、灯箱等物品、设施距喷头溅水盘、探头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0.5米,喷淋头不准悬挂广告和其它物品,商场、部室严禁随意拆除吊顶或改变吊顶高度,涉及消防设施改动的应报消防支队审批。

3、消防报警按钮、消防报警电话应醒目可见,严禁玻璃柜台、商品、模特等物品遮挡,更不允许随意拆卸或破坏。

4、悬于半空的广告灯箱、环岛柜台影响到架梯上顶维修消防设施的,必须做成可上人结构,宽度、高度以可站立两人并能爬上吊顶为宜。

5、消火栓箱应醒目可见,严禁用玻璃、花瓶等物遮挡,且临边装修厚度不能超过消防箱面10厘米,同时装饰材料应在紧急状态下碰撞不会伤及人员;消防栓前方不应设置柜台,保证消火栓应急使用不受阻挡。

6、商场内布设的灭火器应置于灭火器柜中,灭火器柜应醒目可见,不应受广告、商品、垃圾桶等物品遮挡,严禁随意移动灭火器位置,严禁施工队未经同意擅自抽用灭火器至装修施工现场。

7、排烟风机前及支架上严禁绑扎广告幕布的绳索,风机前2米内严禁悬挂可飘浮的物品。

8、消防前室的新风口严禁遮挡,周边设施不能影响风口拆卸维修。

9、防火卷帘门的控制按钮严禁驳接电线加长移位,装饰施工需要移动按钮盒应在原线长范围内移动,并固定好,防止盒中线路松脱,按钮盒安装高度应在1.3~1.5米,并醒目可见,不受任何物品遮挡,不得使按钮置于孔洞之中;防火卷帘门维修上人孔及手动拉链孔下方不能设置固定的柜台及更衣室、仓库遮挡,防火卷帘门运动空间严禁摆放任何物品阻挡。

10、消防广播与商场背景音乐合用一套设备系统,严禁在装修或经营过程中擅自剪断音响线路,破坏、移动喇叭位置。

11、安全疏散楼梯步级不准用木板敷设作运货滑道,避免逃生疏散时造成摔伤踩人至死亡。

12、木制防火门要保持常闭状态,不准用绳索拉绑或用物品挡塞将防火门打开。

三、各商场区域内的防火门、灭火器、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商场负责保管和卫生管理,凡属人为损坏和丢失的由商场出资购买和修复。

四、凡商场内部装修及柜台安装,一律要经工程部进行用电和消防审批方可施工,涉及改动消防设施的,必须报经消防支队同意,由商场出资请具备资质的单位施工,工程部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五、凡各商场、部室违反本消防管理规定,将参照公司消防管理制度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重特大事故触及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消防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防火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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