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货车电器维修货车司机强行冲卡并辱骂威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31日 点击:[7]人次
9月11日,横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姚家派出所报警称,姚家交警中队民警在例行检查时遭到违法人员阻碍执行职务。接报后,民警立即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当日下午15时许,交警大队姚家中队民警带领辅警在横峰县“一河两岸”设卡检查时,一超载重型自卸货车拒绝接受检查并强行冲卡,民警立即驾车对其进行拦截,后在公安局路段将该车拦停。民警在现场依法对驾驶员苏某进行处罚时,苏某极度不配合,并采取辱骂、威胁人身安全等方式阻碍民警正常执法,并在驾车离开后再次以拨打电话的方式威胁民警的人身安全。
经调查取证,苏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目前,苏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权不容挑衅,执法者不容侵犯!
来源:横峰公安